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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委 托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建 设 单 位 :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监 理 单 位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 __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 __
监理单位: _ (以下简称监理人)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 施工 监理。为明确委托人与
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 监理工程;
2. 工程地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 工程规模: 监理工程;
4. 投资性质:自 筹;
5. 监理取费:财政审定后的道路工程建设投资造价结算总额 (投
标时监理人的中标费率);
6. 监理工程项目总造价: 人民币为 整 (¥ 元) (暂定 ) ,
最终以所受监理工程的实际 终审 造价为监理费计算依据;
7. 监理范围 及工作内容: 道路路基、路面、排水、绿化(由
甲方指定范围)等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工作内容主要是控制
1 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造价和工程数量,科学地
进行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部门之间关系;
8. 项目总投资: 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② 招标文件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件;
⑤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
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 自本工程施工准备( 委托人通知进场日期为准)开始, 直
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和缺陷责任期满( 如施工工期有延长,监理工
期相应延长 ) 。 现场正常监理服务期 个月,若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延误在
3 个月内,其 监理费用由监理方自行承担,工程延误 超 过 3 个月,监理费
用双方
另 行 友好 协商。
七 、本合同一式 __ 壹拾贰 __ 份 , 具 有同等法律 效力 , 其 中委托人 __ 玖 _
_ 份
,监理人 __ 叁 __ 份 。
2 委托人:(签章 ) 监理人:(签 章 )
住
所: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 )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 )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话
: 电话 :
3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 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 下文 另 有规定 外 ,有如下含义:
(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
接 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 其 合
法
继 承人。
(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
其 合法 继 承
人。
( 4 )“监理
机构 ”是指监理人 派驻 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 织 。
( 5 )“总监理工程
师 ”是指经委托人同 意 ,监理人 派到 监理 机构 全面 履
行本合同的全权
负 责人。
( 6 )“承
包 人”是指 除 监理人以 外 ,委托人 就 工程建设有关 事宜 签订合
4 同的当事 人。
(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 定,委托人委托
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 )“工程监理的
附加 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 外 ,通过
双方书面协议
另外增加 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 或 承 包 人原因, 使 监理
工作受
到阻碍或 延误,因 增加 工作量 或持续 时间 而增加 的工作。
( 9 )“工程监理的额
外 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 附加 工作以 外 ,非监理人
自
己 的原因 而 暂 停或 终 止 监理业务, 其善 后工作及 恢复 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 )“日”是指任
何 一 天零 时至第二 天零 时的时间段。
( 11 )“月”是指根据公
历从 一个月 份 中任 何 一 天 开始 到 下一个月相应
日期的
前 一 天 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适 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
章或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 。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
使 用 汉 语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释 和 说 明。如专用条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以 上 (含 两 种)语 言 文 字 时, 汉 语应为 解释 和 说 明本合同的
标准语
言 文 字 。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
约 定 派出 监理工作 需 要的监理 机构 及监理人 员 ,
向委托人报
送 委 派 的总监理工程 师 及 其 监理 机构 主要成 员 名单、监理规划
完
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约 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 履 行合同
义务期间,应按合同
约 定定期向委托人报 告 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
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 认真 、 负 责 、 勤奋 地工作 ,
5 为委托人提供 与 其 水 平 相 适 应的 咨询意见 ,公正 维护各 方面的合法权 益 。
第六条 监理人
使 用委托人 提供 的设施和 物品属 委托人的财产。在监
理工作
完 成 或 中 止 时,应 将其 设施和 剩余 的 物品 按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
移交给
委托人。
第
七 条 在合同期内 或 合同终 止 后, 未征得 有关方同 意 , 不得泄露 与
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
密 资料。
第
八 条 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及 职 责
( 1 ) 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
图 和国家有关监理工作规定,编制《监理规
划》和《监理实施
细则 》,经委托人审定后组 织 实施。
( 2 )审
查 承 包 人编制的施工组 织 设计和施工技术方 案 ,确定 可 行的施
工进度计划,
并 监 督其 实施。协 助 委托人与承 包 人编 写 开工报 告 。
( 3 )组
织图纸会 审、技术 交底 和工程实施阶段的 各 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
并
向委托人 提出 书面 意见 。组 织 工地 例会 、工地协调 会 及有关 会 议。
( 4 )
督促 、检查 承 包 人 严格执 行合同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
设计
图纸 文件的要 求 进行施工和安 装活动 , 核查 施工过程的 每 道工 序 以及
隐蔽
工程的施工验收签 证 , 并 及时 交 委托人 代表 审 查 。 对违反 工程承 包 合
同和技术规范的施工,监理
员 有 纠 正、要 求返 工、暂 停 施工、 停 工的权 力
(
但 有责任进行 事前 控制)。
( 5 )审
查 承 包 方的 材 料设备 采购清 单,按设计及国家相关的 试 验 检测
规范要
求检查材 料、 构 件、设备的规 格 及质量。 对 用于工程的主要 材 料、 构 件
的
出厂 合 格证 、 材 质化验单等进行 核 定,如发现 不 实之 处 ,有权要 求 承 包
人 引
进权 威 检测 单位 对材 料进行 再检 , 并对 取 样 进行监 督 ,及时 防止不 合
格材
料用于本工程。 为 便 于质量原因分 析 和 材 料 使 用的 可追溯 性, 对 承 包
6 方分批 所 采购 的 材 料,监理应 对 用于工程部位的 材 料 批 号、 采购 时间、 厂 家
和数量等进行
详细记录 ,以备 核查 。 对 于 重 要的 材 料、 构 件,在承 包 人订 货
前
,要 对厂 家进行 了解 调 察 , 但 所发 生 的 差旅 费用由订 货 单位 负 责。
( 6 ) 根据
各 开工段施工合同的要 求 , 核 定承 包 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
划,签收和
检查 承 包 人的 旬 、月、 季 等报 表 , 随 时 提出 监理 意见 , 并 按时向
委托人
提交各 种报 表 ,控制进度。
( 7 )
对 于设计修 改 和 工程 洽 商, 除提出 监理 意见外 ,应 征得 委托人
的
认可 , 提请 原设计单位修 改并 以书面通知。
( 8 ) 根据 委托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
办 法》和《工程审计工作暂行
办
法》有关 变更 和签 证 管理规定, 现场监理人 员必须加强 投资控制, 严格
控制
预 算 外 签 证 ,所有签 证必须 按委托人 制定的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
办
法》和《工程审计工作暂行 办 法》等制度和 其他 有关工程 变更 和签 证 管理
的 最新规定 执
行 , 非 经 委托人指 派 的 相关人 员 现场确 认并 签 字 后方 可生效 ,
监理人
员不得 出具 相关文件 或者 认可 相关文件的 效力 。
( 9 )
负 责 对各 管 线 等 配套 单位同 步 施工的协调组 织 工作,及时 处 理
施工中的
各 种 问题 。 对 在施工中 影响周边居住老百姓 水系、道路、 农 作 物 造
成的相关
事宜 ,进行协调, 并 协 助 委托人 代表处 理 妥当 。
( 10 )
检查 施工技术 措 施和安全 防护措 施, 督促 承 包 人 搞好 安全文明
施工。
对 施工中 出 现的安全 事故须 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委托人
报
告 , 并督促 承 包 人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事故 进一 步扩大 。
( 11 )
督促 、检查 承 包 人 将 有关工程的合同文件、施工竣工 图纸 及 各 种
技术
档案 资料及时 交 委托人 和 城 建 档案馆 归档 。
( 12 ) 督促
和 检查 承 包 人建 立 质量保 证体 系, 主 持 协调、 处 理工程质
7 量事故 , 提出处 理 意见 。
( 13 ) 根据承
包 人 提出 的计划,组 织各 分项工程 检 验、验收,审 查 承
包
人 提出 的竣工验收报 告 , 参加 委托人组 织 的最终验收。
( 14 )
负 责 检查 工程竣工后质量 状 况, 承担 裁决 质量 问题 的责任,审
查处
理 办 法 并督促 保修。
( 15 ) 向委托人
提供叁套完 整的监理总结,工程 峻 工后,根据长沙市
城
建 档案馆 要 求提供 监理 竣 峻 工资料。
( 16 )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 , 监理人 对 该 工程质量
实行终
身负 责 制 。
( 17 )监理
须对 本工程中的关 键 部位、关 键 工 序 实施监理 旁站 制度。如
施工时因监理
未 进行 旁站而导 致质量 事故 发 生 , 则 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义务
第
九 条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向工程有关设计、施工单
位及
材 料、设备 供 应商等发 出 书面通知, 告 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
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
师姓 名等 事 项。委托人有权要 求 总监理工程 师提供 项
目监理
机构 组成人 员 名单及相应的简 历 与 证 书。
第
十 条 委托人应 当 在双方 约 定的时间内 免 费向监理人及时 提供 工作
所
需 要的有关技术资料, 包括勘察 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承 包 合同书等。
第
十 一条 对重 点、 难 点和 复杂 工程的施工方 案 , 委托人应 督促 监理 及
时 以
会 议 形 式组 织各 方人 员 审 核 确 认 施工技术方 案 和施工组 织 设计,审 核
确
认 工程设计 变更 ;审 核 确 认 监理人签署的工程付 款凭证 。
第
十 二条 委托人按施工监理合同向监理人支付工程 款 及监理酬 金 。
8 第十 三条 委托人应 当负 责工程建设的所有 外 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
作
提供外 部条件。根据 需 要,如 将 部分 或 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
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
十 四条 委托人应 当 在专用条 款约 定的时间内 就 监理人书面 提交并 要
求
作 出决 定的相关 事宜 作 出 书面 决 定。
第
十 五条 委托人应 当授 权一名 熟悉 工程情况、 能 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
定的常
驻代表 (在专用条 款 中 约 定), 负 责与监理人 联 系。 更换 常 驻代表
要
提前 通知监理人。
第
十 六条 委托人应 当将授 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 员
的
职能 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 已选 定的 工程施工承 包 合同 的承 包 人
并
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
十七 条 委托人应在 不影响 监理人开 展 监理工作的时间内 提供 如下资
料:
(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
材 料、 构配 件、 机械 设备等 生 产 厂 家名 录 。
( 2 )
提供 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 合单位的名 录 。
第
十八 条 根据情况 需 要,如 果 双方 约 定,由委托人 免 费向监理人 提供
其他
人 员 ,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
十九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 有以下权利:
( 1 )
选择 工程分 包 人的审 核 及 认可 权。
( 2 )
对 工程建设有关 事 项 包括 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 生 产工
艺
设计和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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