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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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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字   (以下简称“业主”)与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接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 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意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                签订地: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方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 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 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 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 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 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 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 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 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 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 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 的物品 库存清 单提 交给 业主, 并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移交此类 设施和物品。   第 七 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 终 止 后 , 未征得 有关方同意,不 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同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保密 资 料 。   业主的义务   第 八 条 业主应当 负 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 系 的协 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 九 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 免费 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 需 要的工程资 料 。   第 十 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 就 监理单位书 面 提 交并 要 求 作 出决 定的一 切 事 宜 作 出 书 面决 定。   第 十 一条 业主应当 授 权一名 熟悉 本工程 情 况、能 迅速 作 出决 定的常驻代表, 负 责与监 理单位 联系 。 更换 常驻代表,要提前 通知 监理单位。   第 十 二条 业主应当将 授予 监理单位的监理权 利 ,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 职 能分工, 及时书 面通知已选 定的第三方, 并 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 予 以明 确 。   第十 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 1 ) 获取 本工程使用的 原材料 、构 配 件、机 械 设 备 等生产 厂 家名 录 。   (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 合单位名 录 。   第 十 四条 业主 免费 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对 监理单位自 备 的设施 给予 合理的经 济 补 偿 。   第 十 五条 如 果 双方约定, 由 业主 免费 向监理机构提供 职 员和 服 务人员, 则 应在监理合 同专用条件中 增 加与 此 相应的条 款 。   监理单位的权 利   第 十 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 后 , 授予 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 利 :   ( 1 ) 选择 工程总设 计 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 2 ) 选择 工程分包设 计 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 确 认权与 否 定权;   ( 3 ) 工程建设有关事 项 包括工程规模、设 计 标准、规划设 计 、生产工 艺 设 计 和使用 功 能要 求 ,向业主的建议权;   ( 4 )工程 结 构设 计 和其 他 专业设 计 中的技 术问题 ,按照 安全 和 优化 的 原则 ,自主向 设 计 单位提 出 建议, 并 向业主提 出 书 面 报 告 ;如 果由 于 拟 提的建议 会 提 高 工程 造价 、 延长 工期,应当事 先取得 业主的同意。   ( 5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 调 的主 持 权, 重 要协 调 事 项 应当事 先 向业主 报 告 ;   ( 6 )报经业主同意 后 ,发 布 开工 令 、 停 工 令 、 复 工 令 。   ( 7 ) 工程上使用的 材料 和施工 质量 的 检验 权。 对 于不 符 合设 计 要 求 及国家 质量 标准的 材料 设 备 ,有权 通知 承建商 停 止使用;不 符 合规范和 质量 标准的工 序 、分 项 分部工程和不 安全 的施工作业,有权 通知 承建商 停 工 整改 、返 工。承建商 取得 监理机构 复 工 令后才 能 复 工 。 发布停 、 复 工 令 应当事 先 向业主报 告 ,如在 紧急情 况下 未 能事 先 报 告 时, 则 应在 24 小 时内 向业主作 出 书 面 报 告 。   ( 8 ) 工程施工 进度 的 检查 、监 督 权,以及工程实 际竣 工日期提前或 超 过工程承包合同 规定的 竣 工期限的签认权;   ( 9 )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 价格 范围内,工程 款 支付的 审核 和签认权,以及 结 算 工程 款 的 复核确 认权与 否 定权。 未 经监理机构签字 确 认,业主不支付工程 款 。   第 十七 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 授 权下, 可对 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 出变更 。如 果由 此严重影响了 工程 费 用,或 质量 、进度 , 则这 种 变更须 经业主事 先批 准。在 紧急情 况下 未 能 事 先 报业主 批 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 变更也 应 尽快通知 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 工作不力,监理机构 可 提 出调换 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 十八 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 对对 方的任何意见和要 求 (包括 索赔 要 求 ),均 必须首先 向监理机构提 出 , 由 监理机构 研究处 理意见, 再 同双方协商 确 定。当业 主和第三方发生 争 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 己 的 职 能,以 独立 的 身 份 判断 ,公正地 进 行 调 解。当其双方的 争 议 由 政 府 建设行政主 管 部门或 仲裁 机关 进 行 调 解和 仲裁 时,应当提供作 证 的事实 材料 。   业主的权 利   第 十九 条 业主有 选 定工程总设 计 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 立 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 十 条 业主有 对 工程规模、设 计 标准、规划设 计 、生产工 艺 设 计 和设 计 使用 功 能要 求 的认定权,以及 对 工程设 计变更 的 审批 权;   第二 十 一条 监理单位 调换 总监理工程师经业主同意;   第二 十 二条 业主有权要 求 监理机构提 交 监理工作月 度 报 告 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 报 告 。 第二 十 三条 业主有权要 求 监理单位 更换 不称 职 的监理人员,直到 终 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 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 即 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 果因 工程建设 进度 的 推迟 或 延误而超 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 进 一 步 约定相应 延长 的合同期 。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 十 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 即 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 果因 工程建设 进 度 的 推迟 或 延误而超 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 进 一 步 约定相应 延长 的合同期。   第二 十 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 果因 监理单位 过 失而造 成 了 经 济损失 ,应当向业主 进 行 赔偿 。 累计赔偿 总额不应 超 过监理酬金总 数 (除 去税 金)。   第二 十 六条 形码 监理单位 对 第三方 违反 合同规定的 质量 要 求 和完完工( 交图 、 交货 ) 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 不 可抗 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 全 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 十七 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 出赔偿 要 求 不能成 立 时,监理单位应补 偿由 于 该索赔 所 导致业主的各种 费 用支 出 。   业主的责任   第二 十八 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违反则 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赔偿 给 监理单位 造 成的经 济损失 。   第二 十九 条 业主如 果 向监理单位提 出 的 赔偿 要 求 不能成 立 , 则 应当补 偿由该索赔 所 引 起 的监理单位的各种 费 用支 出 。   合同生效、 变更 与 终 止   第三 十 条 本合同自签字 之 日 起 生效。   第三 十 一条 由 于业主或第三方的 原因 使监理工作 受 到 阻碍 或 延误 ,以致 增 加 了 工作 量 或 持续 时间, 则 监理单位应当将 此情 况下 可 能产生的 影响 及时 通知 业主。 由此增 加的工作 量视 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 延长 , 并得 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 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 后 ,实 际情 况发生 变化 ,使 得 监理单位不能 全 部或部分执 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 立即通知 业主。 该 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予延长 。当 恢复 执行 监理业务时,应当 增 加不 超 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 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 并 按双方约定的 数量 支 付监理酬金。   第三 十 三条 业主如 果 要 求 监理单位 全 部或部分 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或 终 止监理合同, 则 应当在 56 天前 通知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 立即安排停 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 单位 无 正当理 由而又未 履行监理义务时, 可 向监理单位发 出 指明其 未 履行义务的 通知 。 若 业主发 出通知后 21 天内 没收 到 满 意 答复 , 可 在第一个 通知 发生 后 35 天内发 出终 止监理合 同的 通知 ,监理合同 即 行 终 止。   第三 十 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 获得 监理酬金 之 日 起 30 天内 仍未收 到支付单据, 而 业主 又未对 监理单位提 出 任何书 面 意见时,或根据第 32 条或第 33 条 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时限 超 过 半 年时,监理单位 可 向业主发 出终 止合同的 通知 。如 果终 止监理合同的 通知 发 出后 14 天内 未得 到业主 答复 , 可进 一 步 发 出终 止合同的 通知 ,如 果 第二 次通知 发 出后 42 天内 仍未 得 到业主 答复 , 可终 业合同,或自行 暂停 或继 续暂停 执行 全 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 十 五条 监理单位 由 于 非 自 己 的 原因而暂停 或 终 止执行监理业务,其 善后 工作以及 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 视 为额外工作,有权 得 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 十 六条 合同的协议 终 止 并 不 影响 各方应有的权 利 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 理 酬 金   第三 十七 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 定的方法 计取 , 并 按约定的时间和 数 额支付。   第三十八 条 如 果 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 未 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 之 日 起 ,应当 向监理单位补 偿 应支付的酬金 利息 。 利息 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 一日银行 贷款利息率乘 以 拖欠 酬金时间 计算 。   第三 十九 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 采 用的 货 币币种、 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 十 条 如 果 业主 对 监理单位提 交 的支付 通知 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 项 目提 出异 议,应 当在 收 到支付 通知 书 24 小 时内向监理单位发 出异 议的 通知 , 但 业主不 得拖延 其 他无异 议酬 金 项 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 十 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 必 要的监理人员 出 外 考察 ,经业主同意其所 需费 用 随 时向业主实报实 销 。   第四 十 二条 监 量 单位如 须 另 聘 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 费 用 由 监理单位 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 费 用 由 业主承担。   第四 十 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 出 的合理 化 建议,使业主 得 到 了 经 济 效益,业主 给予 适当的物 质奖励 。   第四 十 四条 未 经 对 方的书 面 同意, 无论 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 得转让 本合同约定的权 利 和义务。   第四 十 五条 除业主书 面 同意外,监理单位及 职 员不应接 受 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 工程 项 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 得参 与 可 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 利 益相 冲突 的任何 活动 。    争 议的解 决   第四 十 六条 因违反 或 终 止合同 而引起 的 对损失 和 损害 的 赔偿 ,业主与监理单位 之 间应 当协商解 决 ,如 未 能 达 到一致, 可 提 交 主 管 部门协 调 , 仍 不能 达 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 提 交仲裁 机关 仲裁 ,或向人 民 法 院起诉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 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 八 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 九 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 料 及提供时间:   第 十 条 业主应在天内 对 监理单位书 面 提 交并 要 求 作 出决 定的事 宜 作 出 书 面答复 。   第 十 四条 业主 免费 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 备 的,业主 给予 经 济 补 偿 的设施如下:   第 十 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 免费 向监理机构提供名 职 员, 由 总监理工程师 安排 其工作 , 并免费 提供名 服 务人员。   第二 十 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 果失职 ,同意按以下 办 法承担责任, 赔偿损失 :    赔偿 金 = 直接经 济损失 × 酬金 比率 ( 扣 除 税 金)   第三 十七 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 计算 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 计算 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 计算 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 十九 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 付。   第四 十 三条 奖励办 法:   第四 十 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 争 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 解 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 由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仲裁 机构,事 后 又没 有 达 成书 面仲裁 协议的, 可 向人 民 法 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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