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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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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 绵竹市 xxxxx     (以下简称业主) 监理单位: 四川省 xxxx 研究所 研究所 (以下简称监理方) 质灾害 治理工程,经业主委托监理方承担本项工程的施工监理任 务。为明确双方在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监理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清平地质灾理工程 工程地点: 绵竹     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内容   第二条  监理工程的范围与工程造价 工程范围: 详见工程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第三条 监理内容与职责 一、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做好有关工程开工的技术资料准备和 开工报告的编写。 二、确认并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与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精心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1 签证,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四、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 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单位在指定的化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化验, 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五、检查由承包单位或业主提供用于工程的设备、仪器等是否符合 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与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严 禁用于工程。 六、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与工程进度,签收、检查承包单 位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七、协调工程施工各方之间的纠纷,审核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施工 的合理化建议,并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或修改意见。组织或参与对 工程施工的各种技术会议。 八、工程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业主 同意和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对工程设计的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 九、审核承包单位填报的已完成的工作量,签发付款凭证。工程竣 工后,审查工程决算。 十、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检查工程状况,签定工程质量问题与责任,并协助或主持、 审理工程质量的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 负担。 十二、负责工程各施工工序与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查。整体工程完 工后协助组织初步验收,签署由承包单位提出的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2 资料和报告,参加业主组织的最终 验收。 十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最 终 成 果 资料的整理、 归档 并 上交 业主。 十四、业主职责 ㈠ 负责 办 理开工 前 的 拆迁 、征地。包 括 施工用地、用 水 、用 电 和 运 输道路 等。 ㈡ 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资料、设计文件、设计概算、工程 预 算、 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㈢ 业主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中 必须 写明委托监理的有关职责和 权利的条款,确 保 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 能依据 监理合同的规定,对 工程进行实质 性 的监督 管 理。 ㈣ 负责 将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委托监理条款, 通知 各 被 监理单位。 同时委 派 一位 住 现 场代 表,协调各方的工作。 第四条 监理 依据 一、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含 图件 ) 。 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质量 评 定标准与工程验收规范。 四、 比 选文件与合同规定所 采 用的概、 预 算定 额 、 取 费标准和有关 工程 管 理 办法 。 五、由经业主同意的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标 准, 结 合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所制定的技术措施、质检标准等。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委 派      为项 目总 3 监理工程师 , 授 权行 使 监理合同范围内,按国家和地方 法 规的有关规 定,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有 限 权利。 第六条  监理 酬金 及 其支 付规定 一、本工程监理 酬金 为:                   。 二、监理 酬金 的 支 付,在合同经双方签 字盖章 生 效 后 15 天 内, 业主 向 监理方 支 付      (监理 酬金 的 40% )作为 预 付款,主体 工程完成后 再 付 40% 的监理 酬金 , 剩余 20 ﹪ 的 尾数 在工程竣工 移交 完 毕 后一 次结 清。 第七条  合同规定所监理的工程项 目 ,在施工过程中(除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外) 需 中 断 合同或 延长 合同工 期 时,双方协商 解 决 ; 如 因 不 可抗力导 致合同 无法履 行的,本合同 自动终 止 ; 如 系 监理方的原 因则 此 项 目 开 支 的费用由监理方 自 负。 第八条   违约 一、 若 任 何 一方严 重 地不按照本合同条款 履 行义务, 30 天 后 另 一 方 可 以以书 面形式通知终 止合同。 二、 因战争 、地 震 、 水 灾,或 者 在施工中发现 若继续 施工 将使 灾害 加 大 ,会造成更 大损失 等不 可抗拒 的 影响 ,致 使 业主与监理方 未能履 行或 延期履 行本合同时, 受影响 的一方 必须将 不 可抗拒影响 的详 情 , 以书 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应在 15 天 内 将 有关的证明材料提 交另 一 方以供确认。 若需终 止 履 行本合同时,双方协商 解 决 赔偿 问题。 第九条   其它 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 歧 意见时,应 尽 量 采取 协商的 4 办法解决,不 能 协商一致时, 可 报 请 监理主 管 部 门 协调,或 请仲裁机 关 裁 决。 二、合同签 字 生 效 后,监理方 将 监理人 员 名单及职业、 专 业, 通知 业主。 三、 未尽 事 宜 ,双方 可 协商 解 决。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 字盖章 后生 效至 监理费 结 清时,之后 自然失 效 。 五、本合同一 式 六 份 ,双方各执三 份 。 业 主:(签 章 )    监理方:(签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 委托 代 理人 ( 签 字 ) :    委托 代 理人 ( 签 字 ) :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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