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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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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本协议书由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 ____________ 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 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 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 执行。    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J   077 - 95 )    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 .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 .其它文件    8 .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 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 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生效, 至 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 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_________ 份,双方各执 _________ 份。   业主:(盖章) 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 . 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 . 1 . 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 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 . 1 . 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 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 . 1 . 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 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 . 1 . 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 法受让人。    1 . 1 . 5  监理 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 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 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 . 1 . 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 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 . 1 . 7  监理 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 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 A (监理服务的形式 、 范围与内容)、附件 B (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 C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 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JO77___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 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 . 1 . 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 或监理规划。    1 . 1 . 9  日 即历法日。    1 . 1 . 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 至下一个月份相 应日期的 前 一日 截 止的 时 间 段 。    1 . 2  解释    1 . 2 . l  监理合同中的标 题只 是为了 查阅 方 便 , 不 应作为监理合同本 身 的 内容予以理解,也 不 应用于对监理合同 进 行解释。    l . 2 . 2  为了文字简 练 ,监理合同中有 些 词句成用语可 能会 有 多种 含义, 阅读时 应 视 上下文的实 际需要而 定。    1 . 1 . 3  如 果 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 之 间出 现矛盾 ,应按 时 间 顺序 以 最 后编 写 或双方 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 准 。    2 监理单位的义务    2 . 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 必须 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 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 A 中规定。    2 . 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 . 2 . 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 A 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 . 2 . 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 过 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 在监理合同附件 A 规定的正常服务 之 外 增 加的监理服务。    2 . 3   职 责    2 . 3 . 1  监理单位应本 着严格 监理、 热 情服务、 秉 公 办 事、一 丝不苟 的 原则 , 按照监理合同的 要求 ,根据 适 合的专业 技术 规定和 国际惯例 公认的行业工作 准则 , 谨慎而勤奋 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 过 程中行 使 的权力或所 需 的授 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 A 中 详细 规定并加以说明。    2 . 3 . 2  如 果 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 过 程中行 使 的权力或所 需 的 授 权, 来 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 该 合同文件 必须 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 成部分,两 者之 间如出 现矛盾 , 则 应编 制 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 入 监理合同。此 时 监理单位应 :    2 . 3 . 2 . 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 . 3 . 2 . 2  根据 职 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 之 间 独 立公正地行 使 上述合 同文件 赋 予的权力;    2 . 3 . 2 . 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 授 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 宜进 行 变更 ,但 未 经业主的书 面批准 , 不得变更 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 准 和第三 方的责任与义务。    2 . 4  监理人 员    2 . 4 . 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 员 , 必须能够 适 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 要 监理人 员 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 详 细描 述并 得 到业主的认可。    2 . 4 . 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 名授 权代 表与业主的 授 权代表建立工作 联系 。    2 . 4 . 3  监理单位 因 工作 安排 或其它 原因 , 需要更换 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 行监理服务的主 要 监理人 员时 ,应事 先得 到业主的同意。    2 . 4 . 4  业主有权以书 面 形式 要求 监理单位 更换不能 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 监理服务的派驻人 员 。    2 . 4 . 5  即 使 是业主 要求 或同意 更换 的监理人 员 ,其代 替 人 员 的资质 仍 应 得 到业主的认可。    2 . 4 . 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 负 责人及主 要 监 理人员 , 必须 常驻 现场 。    2 . 5  业主 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 给 监理单位 使 用的设施、设备和物 品 , 均属 于业主 财产 ,监 理单位在 使 用 时 应予以 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 时 ,监理单位应 将 上述设施、 设备 尚未使 用的物 品 的清单提 交 业主。如 果 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 负 责 移 交 上述设施、设备和物 品 ,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 入 监理单 位的服务费用 报价 中。    2 . 6  保 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 未 经业主的书 面 同 意,监理单位 不得泄露 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 密 资 料 。    3  业主的义务    3 . 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 必需 的工作条件, 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 B 中明确。    3 . 2  资 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 免 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 理服务有关的资 料 。    3 . 3   决 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 B 规定的 时 间内,就监理单位书 面 提 交 并 要求答复 的 重大问题做 出书 面决 定。    3 . 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 名授 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 授 权代表建立工作 联系 。 更换该 代表 或 变更 其 授 权 时 , 必须 提 前 7 日通 知 监理单位。    3 . 5  授 权通 知   业主 必须将 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 授 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 时 用书 面 形式通 知 第三方。    3 . 6  设施和物 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 免 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 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 品 及其相应服务。如 果要求 监理单位自备 全 部或部分 上述设施、设备和 重要 物 品 , 必须 在监理合同附件 B 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 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 放 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 报价 中。    3 . 7   辅助 工作人 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 要求 ,向监理单位 免 费派 遣 与监理单位履行监 理服务有关的 辅助 工作人 员 。上述人 员 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 安排 和 管 理,并对 自 身 的行为 负 责。如 果要求 监理单位自 聘全 部或部分上述人 员 ,此项工作应作为 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 入 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 报价 中。    4  责任和保 障    4 . 1  监理单位的 赔偿 责任   监理单位 违反 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 济损 失的,应向业主 赔偿 , 赔偿 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 济损 失, 不 承担责 任。如 果 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 济损 失共 负 责任 时 ,应按责任 比例计 算赔偿 。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 赔偿 , 均 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 4 . 4 条的规定 办 理。    4 . 2  业主的 赔偿 责任      业主 违反 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 济损 失的,应向监理单位 赔偿 , 赔偿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 . 3   赔偿 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 的 赔偿 , 都 应在 赔偿 事件 发 生后的 28 日 之 内以书 面 形式提出 索赔 。如 果该 事件具有 持续性 , 则 应在事件 首次发 生后 7 日 之 内提出 索赔 意向,并 每隔 7 日提供一 次该 事件 仍 在 持续发展 的证明 材料 , 直 至 该 事件结 束 后 28 日 之 内提出正式的 索赔 文件。 否则 , 无论 是业主 还 是监理单 位 均 有权对上述 索赔不 予受理。    4 . 4   赔偿 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 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 依 据本合同条件第 4 . 1 条 和第 4 . 2 条支付 赔偿 的 最高 限额,双方在此一 致 同意 放弃超过该 限额的 剩余赔 偿要求 。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 款 规定的补 偿 和由于任何一方 故 意 违约而引起 的 索 赔 , 不 受 该 限额的限 制 。    4 . 5  保 障    4 . 5 . 1  在监理单位 不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 的提下,业主应保 障 监理 单位 免 受 因 履行本监理合同 而引起 的外 界索赔 或干 扰 。    4 . 5 . 2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 约 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 生 递交 履 约 担保书或履 约 保证 金 。如 果 监理单位 无 正当理由 全 部或部分 不 履行本 监理合同 时 ,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 没收全 部或部分履 约 担保 金 。    4 . 6  保 险    4 . 6 . 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 办 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 员 人 身 和自备 财产 的有关保 险 ,保 险时 间应 随 服务 时 间的 延长而顺延 ,并在出 险 后自 行 办 理 索赔 。如 果 监理单位 不办 理上述保 险 , 则 应对有关 风险 及后 果 自 负 其责。    4 . 6 . 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要求 监理单位 尽 一 切 合理的 努 力,按 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 财产 等 进 行保 险 。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会 同的生效、终止、 变更 、 暂停 与中止    5 . l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 时 间,以双方签 署 的协议书上 注 明的 时 间为 准 。    5 . 2  监理服务的 时 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 必须 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 时 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 如 果非 监理单位的 原因 , 致使 监理服务 时 间 需要延长 ,双方应通 过 协 商 ,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5 . 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 时 间,按双方签 署 的协议书上 注 明的方式确定。监理 合同失效后,双方 均不再 受本监理合同的 约束 。    5 . 4  监理合同的 变更    5 . 4 . 1  任何一方提出 申请 并经双方书 面 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 进 行 变 更 。    5 . 4 . 2  业主可书 面要求 , 改变 本合同条件第 给 2 . 1 条和监理合同附件 A 拟 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 必须 在双方一 致 的基 础 上,按照本监 理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变更 。上述 变更导致增 加或 减少 的监理服务工作 量 ,其有关的 监理费用和服务 时 间亦应 做 相应的 调整 。    5 . 4 . 3   因 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 阻碍 或 延误 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 监理单位应及 时将该 情况与其可 能产 生的 影响 书 面 通 知 业主,如有 必要 ,在双方 协 商 一 致 的基 础 上对合同 进 行相应的 变更 。上述情况 导致增 加的监理服务工作 量 , 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 时 间亦应予以 延长 。    5 . 4 . 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 因 物 价变动 等 因素而引起 监理服务费用的 变化 ,其 调整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 . 4 . 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 因国家 或地方 政府 的法律、法规 变动而引 起监理服务费用的 增 加或服务 时 间的 延长 ,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 垃给 予补 偿 。    5 . 5  监理合同的 暂停 与中止    5 . 5 . 1  出 现 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 不 应由监理单位 负 责的情况, 且该 情 况已 使 监理单位 不能 继 续 履行 全 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时 ,监理单位应立即书 面 通 知 业主。并 且 :    5 . 5 . 1 . 1   不得不暂停 或 减缓 某 些 监理服务 时 , 则 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 应予以 延长 , 因 此 而增 加的监理服务工作 量 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 5 . 1 . 2   全 部监理服务已 无 法继 续 履行 时 ,监理单位在书 面 通 知 业主 28 日 之 后,有权单方 面 中止本监理合同, 因 此 而增 加的监理服务工作 量 应作为 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 向监理单位 返还全 部或 剩余 部分的履 约 担保 金 。    5 . 5 . 1 . 3   因不 可 抗 力 致使 本监理合同 不能 履行或 只能 部分履行 时 ,双 方应对由此 而产 生的任何 损 失, 损害 或 延误 各 负 其责。    5 . 6 . 2  业主 要求 监理单位 全 部或部分 暂停 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 会 同 时 , 必须 在 56 日 之前发 出书 面 通 知 。监理单位在接到通 知 后应立即 安排停 止 全 部或 该 部分监理服务并 将 相关费用开支 减 至 最小 。 因 此 而增 加的监理服务工作 量 应作为 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 向监理单位 返还全 部或 剩余 部分的履 约 担保 金 。    5 . 5 . 3  监理单位 无 正当理由, 未 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 全 部或部分监 理服务,业主可书 面要求 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 28 日内 未能 根据本监 理合同 给 予合理的 答复 ,业主可在 进 一 步发 出书 面 通 知 14 日后,单方 面 中止本 监理合同,并 视 情况 没收 监理单位的 全 部或部分履 约 担保 金 。    5 . 5 . 4  业主 拖延 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 超过 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 28 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 5 . 5 . 1 . 1 条或第 5 . 5 . 2 条的规定, 暂停 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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