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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的通知
湘建科[2020] 161 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为湖南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3/T 015 -2020,自2021年 05 月 01 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该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 2019 年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批)的通知》(湘建科函[2019] 127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套内空间、5公共空间、6建筑设备、7室内环境、8防火。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 号)文件要求,主编单位声明:本标准不涉及任何专利情况,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及企业专利技术请及时与编制组联系。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解衣中路 88 号,邮政编码: 410011,电子邮箱:hnsjkybzs@163.com)。本标准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湘华 任娟 成志荣 邓超 聂科恒 彭琳娜 张慧颖 赵培清 艾杨玲子 谢大江 欧阳凤鸣 袁深根 杨毕生 曹强 王一峰 李军 方俊 熊皓 王其良 王静宁 辛亚兵 张倚天 颜佩 程栋 黄家振 罗美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晓鸣 江山红 刘宏成 孟焕平 段正湖 尹建新 颜军
1.0.1 为推进湖南省新建住宅全装修产业的发展,满足广大居民对居住功能、环境、设施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明确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的基本要求,规范住宅全装修设计,保证湖南省住宅全装修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在工程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等的装饰面层全部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及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过程,应包含住宅套内装修和公共空间装修。
细部工程中安装后,不能移动的家具。
布置在住宅套内、维持正常居家生活必不可少的家具。
用于室内部件定位的,用正交或斜交的平行基准线(面)构成的平面或空间网格,且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1 使用功能细化、环境质量提升、空间形态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计。
7 无障碍设计。
1 套内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2 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中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封堵或改变公共空间中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 不得影响公共空间中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4 不得擅自改变共用的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暖通、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5 不得擅自改变室内安全防护设施,确需改变时不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
6 不得改变外墙上的窗户、洞口。
7 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8 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0.6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各部位的选材及构造措施应达到标准规定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 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并满足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
2 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布置协调,同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3 应根据基本家具布置,设置开关、插座。
1 顶棚材料应采用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潮、防霉等性能。
2 墙面宜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3 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1 套内前厅、起居室 ( 厅 )、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0mm。
2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3 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的顶棚,侧边开口部位的尺寸应能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开口部位应满足出风的要求。
4 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并应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造措施。
5 顶棚上悬挂自重 3kg 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不得直接悬挂在龙骨上。
1 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2 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措施。
3 踢脚板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4 需在敷设有保温材料的墙体上悬挂或固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有锚固措施。
1 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 200mm 并宜设置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料,并应高出用水房间地面 5mm ~ 15mm。
2 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 300mmh 300mm 的块状材料,且铺贴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4 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取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措施。
5 楼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卧室、起居室的楼板面层应采用隔声垫层,楼板面层宜采用板块面层,有条件时可采用架空地面面层做法。
6 低温辐射采暖系统盘管上部不应设置龙骨,应选择散热性能好的地面装饰材质。
1 应采用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易清洁的材料,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2 内面应覆面封闭。
3 应考虑可修性,宜采用拼装式。
1 地面设计应满足本标准 4.1.7 条的要求。
2 卫生间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防水层应通高设置。
3 厨房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1500mm ;
4 洗衣机空间、有配水点的阳台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0mm,不宜小于 1400mm。
4.2.3 墙面宜采用环保型涂料、墙纸。
4.3.3 墙面宜采用环保型涂料或墙纸,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4.4.4 墙面宜采用防火、防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墙砖或板材。
4.4.5 案台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
1 楼地面向地漏方向找坡 1%。
2 楼地面宜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 5mm ~ 15mm 或做挡水门槛;当需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以斜坡过渡。
1 应设置专用给水排水管道、电源插座及专用地漏。
2 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
3 阳台宜封闭,当采用非封闭阳台时应设防雨设施。
4.8.5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4.8.8 厨房门宜用可视玻璃,卫生间门宜用漫射透光玻璃。
5.2.2 首层门厅宜在明显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电商快递收纳箱。
5.3.3 楼梯间墙面保温及装修不应影响楼梯的疏散宽度。
6.1.1 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
6.2.13 套内设有中央净水机或中央饮水机等水处理设备的位置,应设置排水设施。
6.4.1 厨房、卫生间的排烟道、排风道不应影响管井、家具布置,宜设置在承重墙角部,厨房排油烟机应靠近竖向排烟道布置。有吊顶时,排风口宜设置在吊顶内。
1 起居室应设置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宜正对人长时间停留的地方。
2 卧室应安装空调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直对床。 3 厨房宜安装空调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正对燃气灶。
4 空调室外机支座宜有隔振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室外机设置技术标准》 DBJ 43/T 508的要求。
6.5.4 高位安装的燃气表,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00mm,燃气表装在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 低位安装的燃气表,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地面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6.5.5 当燃气表设置在厨房厨柜内时,橱柜应采取被动通风措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 100mm 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6.5.6 燃气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6.6.7 当家居配电箱、配线箱设置于固定家具内时,应保证便于操作、维修、检查。家居配电箱、配线箱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1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箱宜设置在洗手台盆下方。
2 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 0、 1 区内及上方。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3 宜设置电热水器插座。
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 B1 或 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保温材料上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 或要求 )”。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6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
9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10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11 《住宅内用成品楼梯》 JG/T 405
12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43/001
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14 《湖南 省分体式房间 空 调器室外机设置技术标准》DBJ 43/T 508
15 《住宅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技术规范》 DB 43/T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