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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DBJ43/T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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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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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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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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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前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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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楼梯和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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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厅、走廊、候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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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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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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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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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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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的通知
湘建科[2020] 161 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标准》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为湖南省工程建设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3/T 015 -2020,自2021年 05 月 01 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该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2 月 24 日

前言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 2019 年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批)的通知》(湘建科函[2019] 127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套内空间、5公共空间、6建筑设备、7室内环境、8防火。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 号)文件要求,主编单位声明:本标准不涉及任何专利情况,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及企业专利技术请及时与编制组联系。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解衣中路 88 号,邮政编码: 410011,电子邮箱:hnsjkybzs@163.com)。本标准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湘华 任娟 成志荣 邓超 聂科恒 彭琳娜 张慧颖 赵培清 艾杨玲子 谢大江 欧阳凤鸣 袁深根 杨毕生 曹强 王一峰 李军 方俊 熊皓 王其良 王静宁 辛亚兵 张倚天 颜佩 程栋 黄家振 罗美丽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晓鸣 江山红 刘宏成 孟焕平 段正湖 尹建新 颜军

1
总则

1.0.1 为推进湖南省新建住宅全装修产业的发展,满足广大居民对居住功能、环境、设施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明确湖南省住宅全装修设计的基本要求,规范住宅全装修设计,保证湖南省住宅全装修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内新建住宅的全装修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1.0.3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提供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同步提交施工图审查、同步交付施工。
1.0.4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在满足住宅功能的前提下,与建筑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各界面处理、材料部品选型、功能管线布局更为合理,在兼顾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绿色建造。
展开条文说明
1.0.5 住宅全装修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住宅全装修 fully interior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工程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等的装饰面层全部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及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过程,应包含住宅套内装修和公共空间装修。
2.0.2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
细部工程中安装后,不能移动的家具。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基本家具 basic furniture
布置在住宅套内、维持正常居家生活必不可少的家具。
2.0.4 模数网格 modular grid
用于室内部件定位的,用正交或斜交的平行基准线(面)构成的平面或空间网格,且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全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整体设计、整体施工”的原则。
展开条文说明
3.0.2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使用功能细化、环境质量提升、空间形态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计。
7 无障碍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3.0.3 住宅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有关消防、节能、安全、隔声等方面的要求,不应任意修改结构主体的设计或违反结构主体设计要求,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套内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2 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中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封堵或改变公共空间中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 不得影响公共空间中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4 不得擅自改变共用的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暖通、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5 不得擅自改变室内安全防护设施,确需改变时不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
6 不得改变外墙上的窗户、洞口。
7 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8 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展开条文说明
3.0.4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宜进行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通用化、智能化设计,并采用菜单式装修等方式兼顾多样性和个性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展开条文说明
3.0.5 住宅全装修套内空间设计应考虑住宅品质升级与功能扩展的可能,预留必要的接口和提质改造条件。
展开条文说明

3.0.6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各部位的选材及构造措施应达到标准规定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展开条文说明
3.0.7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老年人住宅应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适老化设计。
3.0.8 住宅全装修设计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应选用绿色环保产品,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产品。
展开条文说明
3.0.9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的相关规定,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展开条文说明
3.0.10 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并采用防自爆坠落和安全耐久措施。安全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的相关规定。
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空间应根据使用功能、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设计,合理确定装修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套内空间设计应满足各功能空间的基本使用要求,根据空间尺度和居住人数合理布置家具、设备和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准确定位各类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并满足相应的安装及使用条件。
2 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结构构件布置协调,同时满足各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3 应根据基本家具布置,设置开关、插座。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套内空间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厨房、卫生间平面尺寸应按模数网格设计,其他空间平面尺寸宜按模数网格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套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材料应采用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潮、防霉等性能。
2 墙面宜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3 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展开条文说明
4.1.5 套内顶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前厅、起居室 ( 厅 )、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0mm。
2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3 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的顶棚,侧边开口部位的尺寸应能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开口部位应满足出风的要求。
4 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并应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造措施。
5 顶棚上悬挂自重 3kg 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不得直接悬挂在龙骨上。
展开条文说明
4.1.6 套内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2 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措施。
3 踢脚板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4 需在敷设有保温材料的墙体上悬挂或固定物品时,应在其基层墙体上设有锚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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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套内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 200mm 并宜设置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料,并应高出用水房间地面 5mm ~ 15mm。
2 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 300mmh 300mm 的块状材料,且铺贴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4 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取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措施。
5 楼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卧室、起居室的楼板面层应采用隔声垫层,楼板面层宜采用板块面层,有条件时可采用架空地面面层做法。
6 低温辐射采暖系统盘管上部不应设置龙骨,应选择散热性能好的地面装饰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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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套内储藏空间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进行整体设计,储藏柜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成品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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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套内空间设计应合理确定洗衣机的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水排水接口,洗衣污水不应排至雨水管,布置洗衣机区域的地面和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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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起居室、卧室、餐厅应安装窗帘盒(杆)或预留安装位置。
4.1.11 固定家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易清洁的材料,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2 内面应覆面封闭。
3 应考虑可修性,宜采用拼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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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餐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0m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4.1.13 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宜有照明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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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套内空间新增隔断、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声性能较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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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用水房间防水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面设计应满足本标准 4.1.7 条的要求。
2 卫生间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防水层应通高设置。
3 厨房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1500mm ;
4 洗衣机空间、有配水点的阳台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0mm,不宜小于 1400mm。
4.1.1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层时,均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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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起居室(餐厅)
4.2.1 应根据起居室的使用功能进行起居室的基本家具设计布置,当起居室兼有餐厅功能或与餐厅相连时,还应考虑用餐功能及用餐家具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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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地面宜采用防滑、耐磨的地砖、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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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墙面宜采用环保型涂料、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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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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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当起居室(餐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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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卧室
4.3.1 应根据卧室的使用功能进行基本家具设计布置,统筹考虑基本家具、储藏空间的布置和尺寸,并设置相应的照明及电源插座和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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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地面宜采用实木、复合地板等暖性材料,不宜采用地砖、石材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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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墙面宜采用环保型涂料或墙纸,顶面不宜全部采用装饰性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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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厨房
4.4.1 厨房应根据操作顺序合理布置储藏、洗切、烹调等设施并进行整体设计,宜采用固定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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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独立可封闭空间,其整体设计应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合理布置燃气表和燃气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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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并宜采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地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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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墙面宜采用防火、防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墙砖或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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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案台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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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宜做吊顶,且管道井及吊顶应在合适位置留设检修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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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应小于 550mm,操作台高度宜为 750mm ~ 900mm,操作台前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 2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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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操作台台口宜做滴水设计,台面贴墙应采取后挡水处理,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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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应设置一组及以上宽度不小于 600mm 的吊柜。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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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应考虑灶具、洗涤池、排油烟机等基本厨房设施的位置和其他厨房电器的配置需求,并设置与其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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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排烟采用共用排气道时,应选用具有防回流措施的成品。采用外墙水平直排方式时,应设置油气分离设备设施并选用能够防止污染外墙面的室外排气口成品风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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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开放式厨房与其他空间交界处宜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底部距地面净距不应小 2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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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卫生间
4.5.1 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不吸水的地砖,应采取如下防外溢措施:
1 楼地面向地漏方向找坡 1%。
2 楼地面宜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 5mm ~ 15mm 或做挡水门槛;当需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以斜坡过渡。
4.5.2 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易清洁的面砖或板材。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烫材料,密封胶宜选用防霉密封胶。
4.5.3 吊顶宜选用金属扣板或防水石膏板等材料。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检修口。无吊顶时,顶面应采用耐水涂料。
展开条文说明
4.5.4 应设置直接排向室外的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宜选用具有防回流措施的成品。
展开条文说明
4.5.5 套内共用卫生间平面布局宜进行干湿分区。采用干湿分区的卫生间,有条件时可布置洗衣机空间及专用地漏。
展开条文说明
4.5.6 宜采用整体卫浴,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 JG/T 183 的相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4.5.7 应选择并确定淋浴、坐便器、盥洗盆等基本卫生设备及其相应的水、电接入。
展开条文说明
4.5.8 淋浴房(区)内宜设置把杆,把杆应与墙体牢固连接。采用玻璃隔断时,应采用安全玻璃。房门宽不宜小于 550mm,应采用推拉或向外开启的方式。
展开条文说明
4.5.9 淋浴房(区)应设置地漏,地漏找坡坡度应不小于 1% ;淋浴房(区)宜设置挡水,当不设挡水时内外宜有 15mm 的高差。
4.5.10 楼地面及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防水层高度距楼(地)面面层不应小于 1200mm ;当设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花洒所在及其邻近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1800mm ;除应设置防水层的墙面外,其余部分墙面及顶面均应设置防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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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套内前厅
4.6.1 套内前厅地面、墙面、顶面等部位的材料、颜色的选择,应与室内各功能空间相协调,宜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展开条文说明
4.6.2 套内前厅宜设置鞋柜、挂衣柜、储物柜或预留相应空间,并与开关面板、配电箱等整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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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阳 台
4.7.1 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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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非封闭阳台应设置地漏,地面应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应不小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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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阳台应考虑预留衣物晾晒空间,宜设置衣物晾晒设施或预埋相应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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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水排水管道、电源插座及专用地漏。
2 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
3 阳台宜封闭,当采用非封闭阳台时应设防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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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户内楼梯和门窗
4.8.1 户内楼梯宜选用成品楼梯,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内用成品楼梯》 JG/T 405 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4.8.2 户内楼梯应至少一侧设有扶手、且临空侧必须设置扶手。楼梯扶手应连续并易于抓握、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当其水平段长度大于 500mm 时高度不应小于 1050mm。
展开条文说明
4.8.3 户内的楼梯扶手和临空栏杆,其顶部的设计水平荷载应不小于 1.0kN/m,其安装构造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并应与建筑主体牢固连接。
展开条文说明
4.8.4 住宅户门应具备保温、防盗、隔声功能,其防火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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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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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户内门扇厚度不应大于 40mm,且宜向内开启。户内各功能空间房间门扇最小尺寸不宜小于表 4.8.6 的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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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厨房、卫生间门应保证足够的通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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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厨房门宜用可视玻璃,卫生间门宜用漫射透光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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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门窗扇及门窗套宜采用标准化成品部件。
4.8.10 凸窗或低于 900mm 的临空外窗应设置防护措施。
5
公共空间
5.1
一般规定
5.1.1 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5.1.2 不应采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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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与吊顶构造及造型整体设计,净高应满足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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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做护角,护角高度不应低于 2000mm,宽度不应小于 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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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装修设计不应遮挡消防设施标识、疏散指示标识。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应妨碍疏散通道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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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各类标识和标注应醒目、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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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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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宜考虑无线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的接入条件。
5.2
门厅、走廊、候梯厅
5.2.1 首层墙面宜采用面砖、石材墙面,石材墙面应干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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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首层门厅宜在明显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电商快递收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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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首层门禁开关应设置在单元门处靠近门把手的墙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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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高层住宅应在门厅明显位置设置通往本楼电梯的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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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候梯厅墙面装修做法厚度不应影响净深度。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候梯厅,墙面装修后的净尺寸应满足有关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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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候梯厅应设置楼层标识,户门应设置门牌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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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电梯门套的材料及色彩应与候梯厅整体设计相协调,宜选用石材、人造石材、不锈钢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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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楼 梯
5.3.1 楼梯间地面应满足相应建筑地面使用要求,墙面、顶面宜采用涂料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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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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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楼梯间墙面保温及装修不应影响楼梯的疏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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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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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当楼梯使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安全夹胶玻璃,玻璃边缘应打磨光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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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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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各类设备、设施、管线、开关、插座应进行综合设计,并满足安装、使用、维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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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排水
6.2.1 住宅套内的卫生间、厨房、阳台洗衣机等区域的冷热水支管应考虑检修阀门的设置位置,暗装隐蔽时应预留检修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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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全装修住宅应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管道,宜配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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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套内厨房水槽、盥洗盆、水龙头等无循环热水支管长度超过 8000mm 时,宜在其附近预留小型电热水器的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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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坐便器应按智能马桶的安装要求预留水、电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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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生活给水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管道、阀门和配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相应温度下产品标准公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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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明露及安装在空腔内的热水给水管宜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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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7 厨房用水器具的设置应以排水通畅和对橱柜功能影响最小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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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厨房水槽宜靠近排水立管设置,卫生间大便器应靠近排水立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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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厨房水槽、卫生间盥洗盆下部的存水弯不得采用软管直接排水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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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卫生间独立淋浴区的地漏宜在淋浴器下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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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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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布置洗衣机的位置,应设置相应的给水排水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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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套内设有中央净水机或中央饮水机等水处理设备的位置,应设置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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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 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分户集热方式时,室内储水罐宜靠近集热器设置,采用集中集热分户储热方式时,室内储水罐宜靠近用水点设置,并应利于维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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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采 暖
6.3.1 散热器的选型及布置在不影响室内家具布置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应以增大其散热量,并能使房间温度分布均匀为原则,不宜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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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卫生间散热器应结合使用功能采用集成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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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低温辐射采暖系统,当采用集中供热时,分集水器宜设置在每户出入口附近,在方便维护、维修的前提下宜结合固定家具设计,当采用分散式采暖系统时,分集水器宜靠近热水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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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低温辐射地板采暖盘管宜避开固定家具摆放位置等难以散热的部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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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通风与空调

6.4.1 厨房、卫生间的排烟道、排风道不应影响管井、家具布置,宜设置在承重墙角部,厨房排油烟机应靠近竖向排烟道布置。有吊顶时,排风口宜设置在吊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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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厨房、卫生间排风采用直排方式时,各类水平管线、排风口应整体设计并准确定位。厨房排油烟机的水平排烟管应向室内设置不小于 1% 的坡度,当排风口朝向主导风向时应加装防倒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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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卫生间排风装置宜设置在坐便器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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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风量宜为 300m 3 /h ~ 500m 3 /h,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 5pa,卫生间排风机的排风量宜为 80m 3 /h ~100m 3 /h。采用集中排风系统时,各户排风管与排风道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阀或防倒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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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的排风应采用水平直排至室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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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住宅套内空间宜设置空调设施,并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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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空调设备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43/001 的相关要求。
6.4.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的间接排放或回收利用,不应出现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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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1 起居室应设置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宜正对人长时间停留的地方。
2 卧室应安装空调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直对床。 3 厨房宜安装空调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正对燃气灶。
4 空调室外机支座宜有隔振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湖南省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室外机设置技术标准》 DBJ 43/T 50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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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空调室内机进出风口的位置及遮挡性装饰应设置合理,不应出现由于阻力过大导致出风量不足的情况,且出风口处不应设置灯光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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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集中空调系统的通风管从户外穿越到户内时,应设置70℃防火阀,出风口宜采用侧送下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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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应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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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燃 气
6.5.1 厨房宜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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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燃气管线接口应靠近燃具,与燃具连接的软管,其长度不应超过 2000mm,并不应有接口,橡胶软管不应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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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6.5.3的规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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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高位安装的燃气表,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00mm,燃气表装在燃气灶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 低位安装的燃气表,表底距地面或橱柜地面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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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当燃气表设置在厨房厨柜内时,橱柜应采取被动通风措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 100mm 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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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燃气水平管不应穿越燃气灶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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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电气及智能化
6.6.1 住宅电气及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和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的相关要求。
6.6.2 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匹配。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各相负荷分配宜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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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开关、插座应均匀整齐布置,其底端的距地高度宜以300mm 为基本模数的高度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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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电源插座数量及排布应充分考虑基本电器数量和摆放位置,并考虑电气设备发展,预留一定数量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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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开关、插座、可视对讲室内分机等的排布应考虑固定、非固定基本家具的布置,便于使用,不得与家具、散热器、门、洁具等部件产生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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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卧室照明宜采用照明双控开关控制,开关设置于卧室床头与卧室入口,床头处的开关与插座安装高度应一致,宜为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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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当家居配电箱、配线箱设置于固定家具内时,应保证便于操作、维修、检查。家居配电箱、配线箱嵌墙安装时,对应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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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的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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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厨房案台、洗涤池上方宜设置照明,并预留相应的电气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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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 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开关、插座应错开 150mm 以上,安装时不得直接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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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 座便器附近宜预留一个低位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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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 安装高度低于1800mm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安全型,厨房、卫生间、外封闭阳台、洗衣机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为 Ip54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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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3 露天或无避雨措施的室外场所,不宜设置灯开关、门铃按钮、插座。必须设置时,开关、门铃按钮、插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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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相关要求。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及附件。电梯前室、楼梯间、走道照明宜采用 LED 灯,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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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电气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箱宜设置在洗手台盆下方。
2 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 0、 1 区内及上方。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3 宜设置电热水器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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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环境
7.0.1 全装修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采光,且墙面、顶面宜采用浅色的饰面材料。
7.0.2 住宅室内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形式及安装位置。住宅室内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相关要求。
7.0.3 应合理布置室内家具及隔断,不应影响室内自然通风。
7.0.4 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并应采取防止公共排油烟(气)道的烟气回灌、串气和串味的措施。
7.0.5 户内排油烟机的排放途径应与建筑设计一致,排油烟管道应接入建筑设计的竖向排气道或通过外墙排向室外,室内装修设计应设有方便防火阀、止回阀检修和更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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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起居室、卧室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宜设置被动通风装置或带空气处理装置的新风系统。
7.0.7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并通过建筑设计的排气通道排出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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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火
8.0.1 室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8.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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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防火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
8.0.3 墙面面层厚度不应影响建筑疏散走道净宽要求。
8.0.4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 B1 或 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保温材料上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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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 或要求 )”。

引用标准名录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6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
9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10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11 《住宅内用成品楼梯》 JG/T 405
12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43/001
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14 《湖南 省分体式房间 空 调器室外机设置技术标准》DBJ 43/T 508
15 《住宅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技术规范》 DB 43/T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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