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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告
第55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等6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城镇道路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5035-2020、DB22/T5036-2020、DB22/T5037-2020、DB22/T5038-2020、DB22/T5039-2020、DB22/T5040-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编号为DB22/T1035-201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4月20日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吉建标[2019]1号)文件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理论分析,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设计;6混合料;7施工;8质量验收。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恒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恒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诚通东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恒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古文光 陈志国 王青松 张聪
张博 杨露 常冬梅 邵明帅
李铁刚 田丽鑫 姜长龙 孙奇龙
宋宝亮 王春伟 蔡龙生 王连威
张立华 苏忠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毅 陶乐然 孙秀刚 陈俊松
孙宏亮 王玉成 于薇薇
采用铣刨、开挖等方式从沥青路面上获得的旧沥青混合料。
掺加到再生混合料中、用于改善老化沥青性能的添加剂。
通过物理和/或化学作用,能显著降低沥青高温粘度,改善混合料施工和易性的添加材料。
RAP中的回收沥青与沥青再生剂(需要时)、新沥青组成的混合物。
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运至沥青拌和厂(场、站),经破碎、筛分,以一定的比例与新集料、新沥青、再生剂等经热拌制成沥青混合料的技术。
RAP
用抽提法或者燃烧炉法除去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中的沥青材料得到的矿料级配。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中的矿料与新矿料的合成级配。
含有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的混合料。
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占整个再生沥青混合料(RAM)的质量百分比。
通过掺入温拌添加剂,使沥青混合料的拌和、碾压温度比同类热拌沥青混合料温度降低30℃以上,在基本不改变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和施工工艺的前提下,路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沥青混合料。
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含有橡胶屑改性剂的沥青结合料的统称,包括沥青-橡胶和橡胶改性沥青两大类。
1不同来源、不同沥青含量、不同矿料级配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回收过程中不得混入基层废料,保证材料品质;2应根据再生混合料的公称最大粒径选择合理的筛孔尺寸,将破碎后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筛分成不少于两档;
3经预处理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转运到平整、坚实和排水良好的堆料场,按质量、规格,分类、分档均匀堆放,转运和堆放过程中应避免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离析;
4预处理后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堆置高度不宜大于1.5m,并应避免长时间堆放;
5料仓中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及时使用。
1新旧料都应有配料装置、精确计量装置以及烘干加热装置;
2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加热时不得直接与火焰接触,防止加剧沥青老化;3再生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应配备有再生剂储存、加热和准确计量装置;
4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料仓数量应不少于两个。
1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第4.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沥青(石油沥青每100t为1批,改性沥青每50t为1批),每批次抽检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
2再生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纤维、再生剂、温拌添加剂等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品种产品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检验报告。
3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热拌再生改性沥青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拌和温度、出厂温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测温记录,现场检测温度。
4再生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每日、每品种检查1次。
检验方法:现场取样试验。
1再生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快速路、主干路不应小于96%;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小于95%;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2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mm~-5mm;
检查数量: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3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附录A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取样与试验分析
A.1目的与适用范围
A.1.1通过随机取样的方式获得有代表性样品用于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性能分析。
A.2取样
A.2.1取样方法可分为现场取样和拌和场料堆取样两部分。
1现场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析路面结构和路面维修记录,根据路面情况是否相同或者接近,将全施工路段分为若干个子路段,每个子路于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且不宜小于100m,或者每个子于路段面积不宜大于10000m22于,且不宜小于1000m22;;
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60JTG60随机取样方法确定取样点位置;
3) )每个子路段取样断面数不少于22、个,可采用铣刨机铣刨、钻芯取样、机械切割等方法,钻芯取样时每个取样断面于钻芯不少于33个;钻取的芯样和机械切割的样品,在室过内破碎至公称最大粒径不超过26.5mm;
4) 现场取样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数量应满足试验和检测的要求。
2拌合场料堆取样时,应先铲除表面15cm~25cm深度范围内及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部分,然后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若干份组成一组试深度范围内及堆脚等处无代表性的部分,然后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几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若干份组成一组试样,务必使所取试样能代表本批来料的情况和品质。
A.3取样数量
A.3.1对一单项试验,每组试样取样数量宜不少于表A.3.1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
A.3.2需要做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时,可用同一组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A.4试样缩分
A.4.1当采用分料器法缩分试样时,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将试样拌合均匀,然后通过分料器分成两份;
2再取其中一份试样,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试样缩分至试验所需的数量为止。
A.4.2当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试样时,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应将所取试样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合均匀,大致摊平,然后从摊平的试样中心沿互相垂直的两个方向将试样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
2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合均匀,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试样缩分至试验所需的数量为止。
A.5试样包装
A.5.1每组试样应采用能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的容器包装,并附卡片标明试样编号、取样时间、产地、规格、试样代表数量、试样品质、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
A.6回收沥青路面材料评价
A.6.1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含水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粒径的大小,进行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含水率试验;
2试样烘干温度宜调整为(50±5)℃或更低,宜以回收沥青路面材料不粘盘为准。
A.6.2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级配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粒径的大小,对回收沥青路面材料进行筛分试验,确定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级配;
2试验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中的T0302粗集料及粗集料混合料筛分或T0327细集料筛分试验方法执行,采用干筛法筛分;
3试样烘干温度宜调整为(50±5)℃或更低,宜以回收沥青路面材料不粘盘且不散掉为准。
A.6.3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砂当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4.75mm方孔筛筛除回收沥青路面材料中的粗颗粒,进行砂当量试验;
2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中的T0334细集料砂当量试验方法执行。
A.6.4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沥青含量和性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中的T0726阿布森法或T0727旋转蒸发器法回收沥青;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空白沥青标定:
1) 更换阿布森或旋转蒸发器沥青回收设备;
2) 更换三氯乙烯品种或供应商;
3) 回收沥青性能异常;
4) 沥青混合料来源发生变化。
3精度与允许误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复性试验的允许误差应为:针入度不大于55(0.1mm,),于软化点不大于2.5℃,动力黏度不大于平均值的10%;
2) )、如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则应弃置回收沥青,重新标定、回收。A.6.5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矿料级配和集料性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抽提试验后得到的矿料烘干,当矿料降到室温后,应采用标准方孔筛进行水洗法筛分试验,确定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矿料级配。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沥青含量与矿料级配试验也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中的T0735燃烧炉法执行,若在燃烧过程中,集料由于高温导致破碎,则不宜采用该法;
2回收沥青路面材料中集料性质的试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执行。
附录B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含水率试验
B.0.1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含水率。
B.0.2仪具与材料
1烘箱:能使温度控制在50℃±5℃。
2天平:称量5kg,感量不大于5g。
3容器:如浅盘等。
B.0.3试验步骤
1根据最大粒径,按附录A的方法取代表性样品,分成两份备用。
2将试样置于干净的容器中,称量试样和容器的总质量( m1 ),并在50℃±5℃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3取出试样,冷却后称取试样与容器的总质量( m2 )。
B.0.4计算
含水率按式(B.0.4)计算,精确至0.1%
B.0.5报告
以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附录C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试验(真空饱水法)
C.0.1本方法适用于真空法测定回收沥青路面材料以及再生沥青混合料最大理论相对密度,供再生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计算空隙率、矿料间隙率、压实度等使用。
C.0.2仪具和材料
1天平:称量10kg以上,感量不大于0.5kg;称量5kg以上,感量不大于0.1kg;称量2kg以上,感量不大于0.05kg;
2负压容器:为耐压玻璃、塑料或金属制的罐,容积大于1000ml;并带有密封盖,接真空胶管,与真空泵连接。负压容器口带胶皮塞,上接橡胶管,管口下方有滤网,防止细料部分吸入胶管;
3真空负压装置:由真空泵及水银压力计组成,真空泵能使负压容器造成4Kpa(30mmHg)负压;
4恒温水槽:水温控制25℃±0.5℃;
5温度计:分度为0.5℃;
6其他:如玻璃板等。
C.0.3方法与步骤
1准备工作
1)试样数量不少于表C.0.3-1规定;
2)将再生沥青混合料团块仔细分散,粗集料不破碎,细集于料团块分散到小于6mm。若混合料坚硬时可用烘箱适当过加热后分散,一般加热温度不超过60℃,分散试样应用手掰开,不得用锤打碎,防止集料破碎。
2试验步骤
1) 将再生沥青混合料试样装入干燥的负压容器中,称容器及再生沥青混合料总质量,得到试样的净质量(mmaa)),试样质量不小于规定值;
2) 将负压容器全部浸入25℃±0.5℃的恒温水槽中,称取容器的水中质量(m11));
3) 在负压容器中注入约25℃的水,将再生沥青混合料全部,浸没。将负压容器与真空泵,真空表连接,开动真空泵,到使真空度达到93.7Kpa持续15min±2min;
4) 然后强烈振荡负压容器,使水充分搅动混合料,除去剩隔余的气泡。每隔2min;晃动若干次,直至不见气泡为止;
5)将装有再生沥青混合料试样的容器浸入保温至25℃±0.5℃约的恒温水槽,约10min后,称取负压容器与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水中质量(m22))。
C.0.4计算
C.0.5报告
同一试样至少平行试验两次,取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
C.0.6其他
1本标准推荐的真空饱水法测定再生沥青混合料最大理论相对密度采用的是A类容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使用其他类负压容器,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执行;2在进行再生沥青混合料最大理论相对密度测定时,将拌和好的混合料应尽可能摊铺开,尽量分散。否则由于混合料结团,使得测得的最大理论相对密度偏离真实值,导致确定的级配和最佳沥青用量错误,影响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性能。
附录D配合比设计
D.1一般规定
D.1.1本方法适用于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
D.1.2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通过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验证三个阶段,确定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掺配比例、新材料的品种及配比、矿料级配、最佳沥青用量。
D.1.3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应从经过预处理后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料堆取样。
D.1.4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宜采用马歇尔设计方法进行配合比设计。当采用其他设计方法时,应按本方法进行设计检验,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
D.1.5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目标配合比设计宜按照图D.1.5的步骤进行。
D.1.6配合比设计和生产配合比验证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执行。
D.2确定工程设计级配范围
D.2.1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级配范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D.2.2厂拌热再生橡胶沥青混合料的矿料级配范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橡胶沥青路面技术标准》CJJ/T273的规定。
D.2.3温拌沥青混凝土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温拌沥青混凝土》GB/T30596的规定。
D.3选择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掺配比例
D.3.1根据工程需要、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特性因素,选择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掺配比例。
1影响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掺配比例因素主要是回收料的品质;
2厂拌热再生混合料用于面层时,掺配比例超过30%时,应通过室内试验及试验段综合验证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D.4选择新沥青标号和再生剂用量
D.4.1再生沥青的目标标号应根据道路等级、混合料使用层位、工程气候条件、交通量、设计车速等条件进行选择,宜选用90号及以上标号。
D.4.2新沥青标号的确定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RAP的性质和掺配比例,按照表D.4.2-1选择新沥青等级和是否使用再生剂;
2需要根据新旧沥青混合调和法则确定新沥青标号的,按式D.4.2-1确定新沥青(再生剂)的黏度;
3根据黏度确定新沥青标号。如需新沥青和再生剂配合使用的,新沥青与再生剂的掺配比例可按照上式计算。应首先选择合适标号的新沥青,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再生剂:
1) 计算得到所需的新沥青标号过高,市场供应存在问题;
2)沥青混合料回收料掺配比例较大或者沥青混合料回收料中旧沥青含量较高。
D.4.3根据计算所得到的新旧沥青掺配比例和再生剂掺量进行新旧沥青掺配试验,试验验证再生沥青标号。
D.5确定材料性质
D.5.1根据本标准第4.1节确定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特性。其他材料特性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执行。
D.6估算新沥青用量及新沥青占总沥青用量的比例
D.6.1估算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总沥青用量。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掺量不超过20%时,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总沥青用量与没有掺加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沥青混合料基本一致,可根据工程材料特性、气候特点、交通量等条件,结合当地的工程进行估算,也可按式(D.6.1)估算总沥青用量。
D.6.2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新沥青用量按下式计算:
D.6.3不同规格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其沥青含量应分别计算再加和。D.7矿料配合比设计
D.7.1根据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老化程度、含水率、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矿料的级配变异情况以及工程的实际情况、沥青混合料类型、拌和设备的类型与加热干燥能力、新集料的性质等,确定新集料与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掺配比例。
D.7.2将粗、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中的矿料分别作为再生沥青混合料的一种矿料进行矿料配合比设计。
D.8确定最佳新沥青用量
D.8.1最佳新沥青用量OAC应采用估算的新沥青用量为中值,用、±0.5、±1.0这5个沥青用量水平,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的马歇尔方法试验确定。
D.8.2马歇尔试件制备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置于烘箱中加热至120℃,加热时间不宜超过2h,避免沥青混合料回收料进一步老化;
2根据再生沥青的黏温曲线确定混合料的拌和与成型温度,新集料加热温度宜高出拌和温度10℃~15℃;
3再生混合料拌和时投料顺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在预热的拌和锅中先倒入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并加入再生剂混拌均匀;在预热的拌和锅中先倒入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并加入再生剂混拌均匀;
2) 加入粗细集料混拌均匀,再加入新沥青混拌均匀;
3) 加入矿粉继续拌和至均匀为止,总拌和时间约3min。
4将一个试样所需的混合料倒入预热的试模中,成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将一个试样所需的混合料倒入预热的试模中,成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的规定。
D.8.3PRAP矿料的毛体积相对密度,应采用溶剂法或者燃烧炉法回收矿料的毛体积相对密度,应采用溶剂法或者燃烧炉法回收PRAP中的集料经实测获得。当PRAP掺配比例低于25%时,也可按式(时,也可按式(D.8.3-1)、(D.8.3-2)计算PRAP矿料毛体积相对密度。
D.9配合比设计检验和报告
D.9.1配合比设计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方法执行。
D.9.2热再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报告应包括: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试验结果、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掺量确定、再生沥青的试验结果、工程设计级配范围选择说明、材料品种选择与新材料试验结果、矿料级配、最佳沥青用量,以及各项体积指标、配合比设计检验结果等。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GB/T6368
2《温拌沥青混凝土》GB/T30596
3《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
5《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CJJ/T43
6《橡胶沥青路面技术标准》CJJ/T273
7《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
8《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
9《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
1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