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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 .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绍妍、赵春水、滕人瑶、王连顺、孙璐、孙铸杰、邱雨斯、张岚、陈旭。
引言
为了贯彻中央和我市“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提高审批效能,配合《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从国土空间规划角度编制本标准。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要求,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及国家和天津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既鼓励建筑造型多样,又强调整体协调统一。通过建设一流的建筑工程,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人民生活质量,突出天津古今交融、中西合璧的文化底蕴,深化细化城市规划设计,彰显大气、文雅、精致、有品位的城市风格。
天津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规划管理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行政许可的依据,土地细分导则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方案,指导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的核发。为打造不同区域特色,重点地区的建筑工程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中还应明确已纳入和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体现城市不同区域的特色。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以及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工业建筑,在符合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组织设计方案论证,论证结果作为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同时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方案设计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守的技术要求。其中,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规划许可阶段涉及到的政府部门和设计队伍的工作原则、工作组织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与有关行政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行政管理文件和有关管理要求为准。技术要求相关内容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城乡规划方面的技术标准,以及和城乡规划有关的建筑设计等其他行业方面的指导意见,本标准中涉及其他行业方面的指导意见如与其他行业标准、规定等不一致的,以其他行业标准、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许可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GB/T17986房产测量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DB12/T833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
DB12/T990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
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1918号天津市规划设计导则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简称,不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划分的土地使用的类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阶段的管理。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4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site designation memorandum
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实施划拨的公益性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有偿使用的经营性项目和土地改造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本标准涉及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按《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主体外墙之间的距离。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一般为遮挡建筑物的平面外轮廓线;多、低层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0m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和檐口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与规划控制线、边界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外墙面贴基准线长度与基准线长度的比值。基准线指退让可建设用地界线后的建筑控制线。
3.9通透率build-off-line ratio
通透率与贴线率相对,是基准线长度与建筑外墙面贴基准线长度的差值与基准线长度的比值。
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可建设用地中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特指规划用地绿地率,是可建设用地中绿化用地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绿地率概念一致。
5.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技术文件包括由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提交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及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有技术文件分为规划批准类、规划审定类及报审佐证类:
a)规划批准类文件为规划资源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批准的规划指标,包括各类规划许可的证书、通知书;
b)规划审定类文件为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技术证明文件,包括选址示意图、核定用地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c)报审佐证类文件为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证明规划审定类图纸成立的技术证明文件,包括批准类、审定类技术文件以外的其他技术文件。
a)规划条件申请书和策划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细分导则的,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不符合的不得核发;
b)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土地细分导则的,履行土地细分导则调整程序后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a)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
b)场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采用台阶式,台阶的高度宜为1.50m~3m,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c)采用混合布置时,台阶的划分应与场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相协调。
a)平屋面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计算至屋面面层;
b)坡屋面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c)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大于等于四分之一的,计入建筑高度;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d)处于不同室外地坪标高的建筑单元,单元间有满足防火要求的分隔、救援设施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不能满足防火要求的分隔、救援设施时,应按最大值确定建筑高度。
e)计算日照间距遮挡时,应以实际遮挡部位计算遮挡建筑高度。
b)结构顶板标高高于室外地坪标高小于或等于1.50m的结建地下层、半地下层不计算地上建筑层数;
c)利用建筑屋顶作为绿地或者室外场地的,覆土或者场地上皮不应当高出室外地坪1m。建筑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大于0.50m时,该部分按地上建筑计算,计入地上建筑层数;建筑结构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于或等于0.50m时,该部分按地下建筑计算,不计入地上建筑层数;
d)建筑底部高度不大于2.20m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架空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e)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设备用房、装饰性塔楼等面积合计小于等于屋面面积1/4的不计算建筑层数。
a)沿城市主干路两侧布置的办公、酒店等高层建筑主体的沿街立面高宽比不小于1.5:1;
b)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80m;
c)大于等于24m且不大于100m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大于50m;
d)大于等于100m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结合城市设计或建筑方案确定。
a)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m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80m;
b)高度大于27m且小于或等于54m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50m;
c)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大于40m。
a)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规划明确布局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规划明确的布局进行退让;
b)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时,高层建筑退让可建设用地界线距离不小于8m,多层建筑不小于6m。
a)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等于12m的建筑;
b)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和小于或等于27m的居住建筑;
c)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和大于27m的居住建筑。
a)居住建筑被遮挡檐墙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南偏西不大于15度的,遮挡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对应遮挡部位高度的1.61倍。高出遮挡部位的累计长度不超过遮挡部位总长度四分之一的,高出部位不计入遮挡建筑高度;
b)居住建筑被遮挡檐墙朝向为其他方向的,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a)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西不大于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m。山墙宽度大于12m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度;山墙宽度大于14m的,按照檐墙计算;b)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大于45度檐墙的计算间距按照檐墙计算,且计算间距不小于12m。
a)高层与低、多层以及不同层数的低、多层组合的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应建筑局部高度分别计算;
b)遮挡建筑遮挡朝向方向不一致的组合被遮挡建筑,应当根据不同的被遮挡朝向分别控制计算间距。
a)檐墙与檐墙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2m;
b)非檐墙与檐墙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6m。
a)檐墙与檐墙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m;
b)非檐墙与檐墙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9m。
a)高层建筑之间檐墙与檐墙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m;
b)高层建筑之间非檐墙与檐墙相对布置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4m。
a)住宅建筑的每户至少一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超过四个居住空间时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b)敬老院、老人公寓等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居住空间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
c)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d)医院病房楼大于二分之一的病房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e)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
f)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大于二分之一的居住房间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a)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10m;
b)凸窗最大进深不应大于0.40m,最大净高不宜大于2.10m,且应设窗台;
c)住宅建筑设置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1.80m;
d)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0.60m的各类建筑构件。
a)地下室顶板上皮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的,该部位对应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b)地下室顶板上皮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小于或等于1.50m的,该部位对应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a)顶板上皮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0.50m的,该部位对应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对应建筑占地计入建筑密度;
b)顶板上皮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小于或等于0.50m的,该部位对应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应建筑占地不计入建筑密度。
a)建筑工程的室外地坪标高超出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规划高程0.50m时,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基准值按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规划高程加0.50m计;
b)无道路交叉点时,按项目临近道路中心线规划最高高程加0.50m计;
c)当周边道路中心线高程不一致时,可按临近道路高程分段取值。
a)建筑工程的基底面积应按建筑首层外墙围合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首层阳台、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雨篷、楼梯等应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c)净高小于2.20m的建筑悬挑部分,应按结构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d)净高小于2.20m的建筑底层架空空间或穿越建筑的通道,应按结构围合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