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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2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78-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2.0.3、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超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98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十年来起重设备安装的实践经验,开展了专题研究,参考了大量文献和工程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核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章节结构的调整,使修订后的规范章、节名称和机械产品类型的划分与起重产品的系列型谱的分类标准相统一,名称和条文内容相一致,工序的衔接及配合更加合理。
2.增加了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挠性提升构件和仅在一端采用水平导向轮的起重机的轨道安装的技术规定。
3.删除了已经淘汰的冶金起重机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标准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南5巷5号,邮政编码:100045,电子邮箱:jxdez@cmiic.com.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化施工公司
北京工业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第五建设工程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公司
西南工程学校
中国三安建设工程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工程公司
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杜世民 高 杰 关 洁 张 庆 孙书英
晏文华 彭勇毅 梅芳迪 刘瑞敏 王丽鹃
郑明享 占 元 樊慧霞 李功福 薛 韬
刘绪龙 徐 辉 戚天明 杨现利
主要审查人:俞 建 张维钧 李 波 徐英騄 施红平
王清训 陈光云 白 力 刘广根 沈 茜
周 彦 邹益昌 裴永旗 厉学臣 张广志
陈本富 毛文祥 王春明
2.0.1 起重设备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随机技术文件应齐全。
2 根据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附件,其型号、规格和数量均应符合工程设计和随机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 设备应无变形、损伤和锈蚀,其中钢丝绳不得有锈蚀、损伤、弯折、打环、扭结、裂嘴和松散。
4 起重机地面轨道基础、超重机轨道梁和安装预埋件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规定。
5 起重机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2.0.3 安装挠性提升构件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板固定钢丝绳时,压板应无错位、无松动。
2 楔块固定钢丝绳时,钢丝绳紧贴楔块的圆弧段应楔紧、无松动。
3 钢丝绳在出、入导绳装置时,应无卡阻;放出的钢丝绳应无打旋、无碰触。
4 吊钩在下限位置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2圈。
5 起升用钢丝绳应无编接接长的接头:当采用其他方法接长时,接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6 起重链条经过链轮或导链架时应自由、无卡链和爬链。


3.0.4 轨道的立面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顶面标高与其设计标高的位置偏差,悬挂起重机不应大于5mm,其他起重机不应大于1Omm。
2 同一截面内两平行轨道标高的相对差,悬挂起重机不应大于5mm,其他起重机不应大于1Omm。

3.0.8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接头顶面及侧面焊缝处应打磨光滑、平整。
2 接头采用鱼尾板连接时,轨道接头高低差及侧向错位不应大于1mm,间隙不应大于2mm。
3 伸缩缝处的预留间隙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规定。
4 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沿轨道纵向的垫板宽度应为其他垫板宽度的2倍。
3.0.9 门式起重机同一支腿下两根轨道之间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mm。
3.0.10 混凝土起重机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规定。
3.0.11 用弹性垫板作钢轨下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规定;拧紧螺栓前,轨道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当有间隙时,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板垫实,垫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弹性垫板1Omm~20mm。
3.0.12 在钢起重机梁上敷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起重机梁顶面贴紧。当有间隙,且大于200mm时,应加垫板垫实,垫板长度不应小于100mm,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Omm~20mm;每组垫板不应超过3层,垫好后应与钢起重机梁焊接固定。
3.0.13 轨道经调整符合要求后,应紧固螺栓。
3.0.14 轨道两端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安装好,同一跨端轨道上的车挡与起重机的缓冲器均应接触良好。

5.0.1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5.0.2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5.0.3 手动悬挂超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5.0.4 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电动悬挂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5.0.6 电动悬挂起重机大车车轮与工字钢轨道的间隙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6.0.1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6.0.2 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冶金起重机的检验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7.0.3 小车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小车的全行程上,防止脱轨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与轨道产生摩擦。
2 具有铰接缓冲装置的小车(图7.0.3)在无负荷时,车架端部上平面应向下倾斜,且倾斜量不应大于5mm。
7.0.4 通用门式起重机安装后,应即装上夹轨器并进行试验。试验时,夹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轨器各节点应转动灵活,夹钳、连杆、弹簧、螺杆和闸瓦不应有裂纹和变形。
2 夹轨器工作时,闸瓦应在轨道的两侧夹紧,钳口的开度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张开时不应与轨道相碰。

8.0.2 壁式悬臂起重机臂架安装时(图8.0.2),其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水平轮间距不应大于2mm。
2 小车轨距不应大于1mm。
8.0.3 柱式悬臂起重机立柱的铅垂度不应大于1/2000。
9.2.2 起升机构和取物装置上升至终点和极限位置时,其减速终点开关和极限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及时报警断电。
9.2.3 小车运行至极限位置时,其终点低速保护、极限后报警和限位应准确、可靠。
9.2.4 大车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时应有报警声或警铃声。
2 移动至大车轨道端部极限位置时,端部报警和限位应准确、可靠。
3 两台起重机间的防撞限位装置应有效、可靠。
4 供电的集电器与滑触线应接触良好、无掉脱和产生火花。
5 供电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电缆收放应与大车移动同步,电缆缠绕过程不得有松弛;电缆长度应满足大车移动的需要,电缆卷筒终点开关应准确、可靠。
6 大车运行与夹轨器、锚定装置、小车移动等联锁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起重机空载试运转应分别进行各挡位下的起升、小车运行、大车运行和取物装置的动作试验,次数不应少于3次。
9.3.1 起重机的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应停放在厂房柱子处。
2 将小车停在起重机的主梁跨中或有效悬臂处,无冲击地起升额定起重量1.25倍的荷载距地面100mm~200mm处,悬吊停留1Omin后,应无失稳现象。
3 卸载后,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无裂纹、焊缝开裂、油漆起皱、连接松动和影响起重机性能与安全的损伤,主梁无永久变形。
4 主梁经检验有永久变形时,应重复试验,但不得超过3次。
5 小车卸载后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测起重机主梁的实有上拱度或悬臂实有上翘度,其值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
9.4.2 各机构的动载试运转应在全行程上进行;试验荷载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累计起动及运行时间,电动的起重机不应少于1h,手动的起重机不应少于1Omin;各机构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可靠,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和限位开关的动作应灵敏、准确,可靠。
9.4.3 门式起重机大车运行时,荷载应在跨中。
9.4.4 柱式悬臂起重机在任何工况下,不应有悬臂自主回转和小车失控运行。
9.4.5 卸载后,起重机的机构、结构应无损坏、永久变形、连接松动、焊缝开裂和油漆起皱,液压系统和密封处应无渗漏。
10.0.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应连续进行空载、静载、动载试运转;各试运转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后,应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当条件限制不能连续进行静载、动载试运转时,空载试运转符合要求后,亦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10.0.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开工报告;
2 设备开箱检验、接收记录;
3 设计变更和修改等有关资料;
4 轨道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5 起重机有关的几何尺寸复查和安装检查记录;
6 重要部位的焊接、高强螺栓连接的检验记录;
7 起重机的试运转记录;
8 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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